移工發生重大群聚確診事件應變措施應行注意事項
111年04月22日訂定
壹、 緣起:因應近期COVID-19多點爆發,產業類移工以群體住宿生活為主,確診時易因住宿或工作型態發生重大群聚,針對移工發生重大群聚確診事件時,應即啟動應變措施,爰建立疫情通報、疫調、檢疫隔離及情緒關懷等標準程序,透過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合作,完成移工發生重大群聚確診事件各項防疫措施,以兼顧雇主及移工權益暨國內防疫安全,特定訂本注意事項。
貳、 辦理單位:依單位分工表辦理各事項(附件一)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本署)。
二、本署所屬各分署(下稱分署)。
三、地方勞政主管機關。
四、雇主。
五、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下稱仲介公司)。
參、應行事項
一、啟動應變措施適用對象
遇有以下情事之一,應即啟動各項應行應變措施,辦理移工重大群聚確診之因應作為:
(一) 單一廠場員工人數達30人(含)以上,有任一移工確診。
(二) 單一廠場移工確診人數達10人(含)以上。
二、通報移工確診隔離資訊
配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移工防疫指引),聘僱移工人數達30人以上之雇主,應指定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至聘僱移工人數未達30人以上之雇主,亦建議指定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制定防疫計畫並加以演練,移工確診有應行事項一之情形時,應由防疫長、防疫管理人員或其他指定人員辦理下列通報:
(一) 填寫「通報移工重大群聚確診表」(附件二),並親自或委任仲介公司立即通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
(二) 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確認「通報移工重大群聚確診表」內容,並與防疫長、防疫管理人員或其他指定人員聯洽確認移工住宿型態、確診隔離或就地隔離情形,即時通報本署 (通報窗口如附件三)。
三、 地方政府應行作為
地方政府之勞政主管機關及衛政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因應移工重大群聚確診,應辦理以下移工防疫事項:
1、 事前盤點轄內可供移工檢疫隔離或隔離治療之場所、可運用快篩試劑等資源。
2、 受理適用對象之通報後,需協同衛政主管機關,確認需匡列檢疫隔離及確診隔離治療之移工人數。
3、 督促雇主及仲介安排移工隔離之規劃及實施
4、 督促雇主及仲介,協助移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快篩或採檢PCR事宜,及解除隔離後之工作及宿舍之移工防疫指引所訂分艙分流事宜。
5、 協調雇主及仲介進行移工宿舍清潔消毒事宜。
6、 配合相關機關協調雇主及仲介有關停工、復工、復工前工作及住宿之清潔消毒事宜。
四、派員協同處理
本署或分署得依地方勞政主管機關之需求,依「本署及所屬分署暨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通報派員、通譯協助及關懷訪視之分工及聯繫一覽表」(附件三)分工,指派相當層級人員前往發生移工確診所在地縣市,協同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處理移工相關防疫工作。
分署於平時應先與轄內移工主管之地方勞政機關暨地方衛政機關建立聯繫網絡,掌握轄內地方政府處理移工群聚確診之對口、醫療資源、檢疫隔離及確診隔離治療量能。本署及分署派員協同地方勞政主管機處理時,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確認「通報移工重大群聚確診表」所載資訊。
(二) 就地方政府反應需協助事宜,協同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與雇主及仲介協調。
(三) 確認移工之檢疫隔離及確診隔離治療處所、宿舍環境清潔消毒及快篩試劑等資源,暨其實施規劃或實施進度。
(四) 分署遇有需跨部會協調且分署處理困難情事,可反應本署協處。
(五) 即時回報「移工重大群聚確診及隔離處置情形」(附件三)。
五、動員支援疫調
(一) 雇主之廠場符合移工確診之適用對象者,應配合衛政機關進行疫調,針對移工疫調,應配合地方衛政主管機關或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指派通譯人員協助移工疫調。
(二) 前開通譯人員不足時,得運用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員資料庫(https://idb.immigration.gov.tw/)洽詢適當人員,所需通譯人員費用得比照「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規定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申請,並由「外國人諮詢服務中心實施計畫」之業務費項下支應。
(三) 通譯人員經運用前開資料庫仍有不足時,得依「本署及所屬分署暨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通報派員、通譯協助及關懷訪視之分工及聯繫一覽表」(附件四)洽本署或分署支援。
六、提供關懷物資及關懷服務
(一)依移工廠場及隔離地點,由所在地之分署提供廠場或隔離、檢疫之防疫物資包,其內容應包含簡易食物、文具用品、防疫物資、多國語廣播頻道資訊、LINE@移點通QRcode及問候卡等。(分署所轄區域詳附表四)
(二)依廠場或隔離之移工國籍,由分署安排多國語駐點人員,辦理日常電話關懷,協助於檢疫及集中隔離期間安定移工情緒及日常事宜。
(三)1955諮詢申訴專線得提供移工確診適用對象之廠場移工電話諮詢,說明廠場移工確診及檢疫隔離處置,使移工知悉防疫措施及配合事項。
七、雇主及仲介公司配合事項
雇主及仲介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移工防疫指引,落實以下事項:
(一) 配合中央或地方衛政主管機關匡列密切接觸者,協助移工依衛政單位指示,於防疫旅館、集中檢疫進行居家隔離,或於宿舍就地隔離。
(二) 提供移工隔離或安置期間之飲食及基本生活物資,及處理隔離或安置之環境清消、垃圾處理、必要時之交通安排及其他移工反應問題。
(三) 確認移工隔離或安置期間之薪資給付,並對移工妥善說明相關權益事項。
(四) 檢視移工宿舍環境及動線,落實移工防疫指引分艙分流規範(包含共用衛浴之分流使用)。
(五) 配合中央或地方衛政主管機關指示,提供快篩及其他必要防疫物資及措施。
(六) 配合主管機關執行停工、復工、工作場所及宿舍清消等事宜。
八、強化宣導防疫
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提供移工疫情足跡,本署運用多元媒體管道(LINE@移點通、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多國語廣播、1955語音服務)向移工提供疫調足跡資訊。另同步宣導其他相關防疫措施,如落實實聯制、鼓勵施打疫苗等。
九、對外溝通說明
本署追蹤紀錄事件處理過程,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稿提供移工重大群聚確診處置應變即時資訊,讓週遭社區瞭解移工疫情處遇及政府作為。
辦理單位辦理事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一)訂定及修正本注意事項。
(二)受理地方政府符合適用對象之疫情通報。
(二)指派相當層級人員現場協調防疫工作(北北桃地區之適用對象)。
(三)配合衛政機關協調防疫物資及隔離或檢疫地點。
(四)辦理疫調之通譯人員不足時,協調通譯人員(北北桃地區之適用對象)。
(五)補助地方政府通譯人員協助疫調所需費用。
(六)移工防疫宣導及新聞稿發布。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
(一)平時建立聯繫網絡,掌握轄內地方政府處理移工群聚確診之對口、醫療資源、檢疫隔離及確診隔離治療量能。
(二)指派相當層級人員現場協同地方主管機關,處理防疫工作(北北桃以外地區之適用對象),並即時回報移工群聚確診及隔離處置。
(三)辦理疫調之通譯人員不足時,協調通譯人員(北北桃地區以外之適用對象)。
(四) 提供隔離移工防疫物資及移工隔離期間關懷服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地方勞政主管機關
(一) 平時盤點轄內可供移工檢疫隔離或隔離治療之場所、可運用快篩試劑等資源。
(二) 配合中央或地方防疫指揮中心辦理以下事項
1、 與衛政單位保持聯繫,掌握轄內移工確診人數,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
2、 配合衛政機單,確認需匡列檢疫隔離及確診隔離治療之移工人數。
3、 督促雇主及仲介安排移工隔離之規劃及實施。
4、 督促雇主及介介,協助移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恘篩或採檢PCR事宜,及解除隔離後之工作及宿舍之工防疫指引所定分艙分流事宜,暨移工宿合清潔清毒事宜。
5、 配合相關單位,協調雇主處理停工、復工、工作及住宿環境清消事宜。
6、 配合主管機關指示,提供快篩及其他必要防疫物資及措施。
(三) 同步通報本署及分署,轄內移工確認事宜(確診廠場及移工達一定規模)。
(四) 確診移工治療及隔離暨密切接觸移工之檢疫、隔離、疫調及疫調所需通譯人員費用補助。
雇主
(一) 通報地方政府移工確診事宜。
(二) 配合勞政及衛政機關疫調(含聘請通譯人員處理移工多國語疫調)、匡列、檢疫及隔離事宜。
(三) 提供檢疫隔離期間之飲食、物資及垃圾清消、必要時交通安排及移工反應問題。
(四) 落實移工疫情指引之分艙分流分時規範。
(五) 配合地方主管機關停工、復工及工作住宿清消事項。
(六) 配合中央或地方衛政主管機關指示,提供快篩及其他必要防疫物資及措施。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一) 協助雇主通報地方政府移工確診事宜。
(二) 配合勞政及衛政機關疫調(含聘請通譯人員處理移工多國語疫調)、匡列、檢疫及隔離事宜。
(三) 協助雇主提供檢疫隔離期間之飲食、物資及垃圾清消、必要時交通安排及及移工反應問題。
(四) 協助雇主落實移工疫情指引之分艙分流分時規範。
(五) 協助雇主配合地方主管機關有關移工停工、復工及工作住宿清消事項。
(六) 協助雇主配合中央或地方衛政主管機關指示,提供快篩及其他必要防疫物資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