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新增第四款規定,特別針對「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違反加班工時、輪班及7休1例假規定(勞基法第32條、第34條或第36條規定者),其裁處金額將以5萬元起跳,其餘事業單位裁處金額仍維持2萬元,該規定自1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勞動部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有一致性之處理規範,特訂定本原則。主管機關應依勞基法第80條之一第二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於裁處罰鍰時,審酌下列各款情事,為量罰輕重之標準:包括(一)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二)累計違法次數。(三)未依法給付之金額。(四)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五)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六)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