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012 修正外國人健檢作業規範 即日起生效
修正外國人健檢作業規範 即日起生效 增加不合格代碼 醫院上傳資料一併標註 過去外勞辦理健康檢查,健檢醫院僅會將健檢結果上傳至資訊平臺,衛生福利部近期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作業規範」,即日起健檢中如有不合格項目,健檢醫院將一併標註不合格細項代碼,衛福部近期已通知各醫療院所相關修正內容,其他包括健檢項目、檢體採集方式方式、後續處理原則及判斷基準等,則維持與現行規定相同。
根據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外國人健檢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疑似漢生病者,應於收到健檢報告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梅毒血清檢查,應於收受健檢證明次日起30日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腸內寄生蟲不合格者,收到報告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再檢查並取得陰性之證明;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則須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均為陰性的證明。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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